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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城市职业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资助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编辑:管理员  日期:2023-07-20  点击率:4454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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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普通高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出现役(以下简称“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院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13〕236号)、《九州体育官网登录入口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贵州省高等学院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暂行办法》(黔财教[2013]184号)和《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22]118号)文件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院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院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学院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中学生指九州体育官网登录入口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直招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 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四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院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高职)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学院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专升本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完成本科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院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生处资助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生处资助中心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院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九州体育官网登录入口学生处资助中心。

第八条 学生处资助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院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学院的入学新生,到学院报到后向学院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院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生处资助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院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预拨款下拨后,学院于每年10月25日前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经费情况报省资助办,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将资助资金拨付各高校。学院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付资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学院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院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院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学院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汇总上缴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相关部门确定。

学院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学生的入伍资格、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处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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